| 口岸临时开放的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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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12 10:21 文章来源:广西口岸办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一、航空口岸
由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征求当地查验单位同意后,向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查验单位意见,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书面征求公安部、质检总局、民航总局、总参作战部及海关总署监管司意见,同意后,拟文函复地方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公安部、质检总局、民航局、总参作战部和直属海关。
二、港口口岸
由交通运输部征求海关总署和其他查验部门及总参作战部意见后,批复。
署内由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征求监管司意见后回复交通运输部。
三、边境口岸
(一)国内提出。
由口岸所在地省级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征求当地查验单位同意后,向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查验单位意见,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书面征求外交部、公安部、质检总局、总参作战部及海关总署监管司意见,同意后,由外交部照会口岸对应国外交部,待口岸对应国外交部复照后,拟文函复地方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外交部、公安部、质检总局、总参作战部和直属海关。
(二)邻国提出。
接外交部转来的口岸对应国外交部要求临时开放照会后,征求公安部、质检总局、总参作战部、口岸所在地省级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海关总署监管司意见,同意后,拟文函告外交部,同时抄送公安部、质检总局、总参作战部、口岸所在地省级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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