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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广西凭祥—越南谅山汽车直通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口办发[2009]1号)
2009-06-12 10:25  文章来源:广西口岸办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崇左市口岸办公室、崇左市交通局、崇左市公安局、崇左市外事办公室、凭祥海关、友谊关边防检查站、凭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友谊关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中国广西桂林柳州来宾南宁崇左至越南同登北江河内公路客货运输直通问题会议的会议纪要》(桂政阅〔2007〕48号)、《关于成立广西桂林柳州来宾南宁崇左至越南同登北江河内公路客货运输直通工作广西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5号)及《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与越南高平、谅山、广宁省联合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晤备忘录》的有关精神,自治区口岸办公室、交通厅、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南宁海关,广西公安边防总队,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国广西凭祥—越南谅山汽车直通车管理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广西凭祥至越南谅山汽车直通车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口岸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南宁海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

           中国广西凭祥—越南谅山汽车直通车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广西凭祥—越南谅山汽车直通车开行,根据《中越汽车运输协定》、《中越两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汽车运输协定的议定书》、《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运输协定》以及中越两国交通代表团达成的相关会议纪要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管理办法适用于中方出境和越方入境货物运输及定期与不定期旅客运输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二条 管理机关
  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出入境机动车辆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机动车辆出入境口岸、集散点及行驶范围
  符合条件的机动车辆,从友谊关口岸(中方)、友谊口岸(越方)出入境。货运车辆的集散点在中国—东盟凭祥物流园,定期班车客运车辆上下客集散点在凭祥汽车总站,不定期客运车辆行驶范围为凭祥市区—谅山市区。

  海关对于客、货运车辆实行备案管理。跨境运输企业凭交通部门对车辆和运输企业资质的审核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备案和车辆担保手续。

  第四条 证件的相互认可
  中方承认由越方主管机构(“发证机构”)颁发的越南驾驶证、行驶证及机动车辆安全技术合格证。

  第五条 驾驶员、乘务员的证件
  驾驶员应持有与其开行的机动车车辆类别相符的有效的本国驾驶证。驾驶证的有效期限须大于机动车辆入境的有效期限。

  驾驶员、乘务员应持有有效的护照、签证或根据两国政府协议规定的其他出入境证件。

  第六条 机动车辆通行的证件
  越方机动车辆在中方境内行驶,应随车携带以下证件:
  (一)对于客运机动车辆
  1.行车许可证;
  2.机动车辆行驶证;
  3.机动车辆号牌;
  4.旅客名单(定期旅客运输机动车辆)及其行李物品清单;
  5.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旅客运输合同(指包车客运机动车辆)或所在国家旅行社所确认的旅游行程(指旅游客运运输机动车辆);
  7.口岸联检部门对机动车辆出入境要求填报的相关单据。

  (二)对于货运机动车辆
  1.行车许可证;
  2.机动车辆行驶证;
  3.机动车辆号牌;
  4.货票;
  5.货物海关申报单;
  6.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口岸联检部门对机动车辆出入境要求填报的相关单据。

  第七条 行车许可证
  (一)行车许可证分为A、B、C三种:
  A种(粉红色)用于定期旅客(含游客)运输,有效期为一年;
  B种(浅兰色)用于不定期旅客(含游客)运输,往返一次有效;
  C种(淡黄色)用于货物运输,往返一次有效。

  (二)消防车、救护车、救险和人道救助车等运输机动车辆无需取得行车许可证。

  (三)行车许可证由中方交通部门和越方交通部门定期交换。

  (四)中方出境机动车辆的行车许可证由友谊关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处发放(需凭机动车辆的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申领)。

  第八条 国籍识别标志
  入境的越方机动车辆及出境的中方机动车辆均须张贴和悬挂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国籍识别标志应置于机动车辆醒目位置。国籍识别标志如下:
  中国:目前暂使用CMT,待我国有关国家标准出台后使用CHN
  越南:目前暂使用VMT,待两国运输协定修改后使用VN

  第九条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越方机动车辆进入我国,由其所属运输企业委托中方合作企业根据进入我国的天数代办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方机动车辆出境,应根据越方的要求,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十条 机动车辆出入境检查
  (一)越方入境通关手续(包括海关、边防检查、检验检疫手续、交通等),有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按双边或多边协议执行;无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按我国的法律和规定执行。

  (二)已取得行车许可证的越方机动车辆及其载运的人员、货物、行李物品进入中方境内,应符合缔约另一方对机动车辆、货物、行李物品的检查监管规定和对人员的管理规定。

  (三)缔约双方的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交通等管理机关应协商采取便利措施,提高对出入境人员、机动车辆及货物的查验工作效率。对运送危重病人、旅客及运输动物和鲜活易腐货物的冷藏机动车辆以及紧急情况下需要优先通关的机动车辆应予优先查验放行。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临时入境
  (一)中方对越方临时入境并复出境的机动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执行。

  (二)暂时进入我国境内的越方机动车辆应填写“越方机动车辆临时入境单证”。针对半挂车可填写一份单独的越方机动车辆临时入境单证,否则应在其牵引车的《越方机动车辆临时入境单证》(见附件1)中单独列明。

  (三)从事定期客货运输的越方入境机动车辆,应事先向中方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等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由中方合作企业对其入境机动车辆进行担保。此类机动车辆每次入境时可简化手续,不用再填写《越方机动车辆临时入境单证》。
  
  《越方机动车辆临时入境单证》所载的车辆除正常磨损和正常油料、润滑油消耗外,应在该单证的有效期内原样复出境。《越方机动车辆临时入境单证》的有效期以行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准。

  第十二条 中方机动车辆临时出境
  从事定期客货运输的中方出境机动车辆,应事先向中方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等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3)。此类机动车辆每次出境时可简化手续,不用再填写《中方机动车辆临时出境单证》。其它机动车辆临时出境,应填写《中方机动车辆临时出境单证》(见附件4),办理相关出境手续。

  第十三条 便利化措施
  为便利通关,海关对机动车辆办理临时入、出境单证提供便利,以下情况暂不需办理机动车辆临时入、出境单证:
  (一)越方进入中国—东盟凭祥物流园的车辆;
  (二)中方出境进入越方同登物流园的货运车辆;
  (三)已在海关、交通部门办理了机动车辆的长期报备手续并提供担保的中越定期客货运输车辆。
  
  第十四条 信息交换
  越方入境机动车辆的相关资料由谅山省交通运输厅提前3天向友谊关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处通报,通报表内容按附件5。友谊关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处提前2天向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通报,由中方代理单位代为办理《越方机动车辆临时入境单证》、机动车辆保险等入境手续。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入境管理
  (一)入境的越方机动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的技术标准。
  (二)入境的越方机动车辆在我国境内行驶期间,必须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入境的越方机动车辆在行车许可证的有效期内行驶,B、C种行车许可证有效期不能超过5天。
  (四)边防检查机关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视情况对出入境车辆进行定点监护与随车监护。
入境外籍车辆在我国境内超出规定路线、范围行驶的,边防检查机关将依照出入境法律法规对当事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处罚,并取消当事车辆及驾驶人员向边防检查机关提前备案的资格。
  (五)运载海关监管货物的入境外籍车辆必须符合我国海关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 必要的服务和援助
  (一)越方机动车辆在中方境内遇到困难需要提供援助时,中方应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援助。
  (二)当越方入境机动车辆在中方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发生地主管机构应提供所有可能的帮助,并尽快通报属地外事部门、越方主管部门。交通事故根据事故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中越双方有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税费互免
  中方对越方入境的机动车辆免除承运人的运输管理费、公路养护费、汽车机动车辆拥有或使用税,以及运输收入和利润所得税。但必须按规定缴纳的公路、桥梁、隧道的机动车辆通行费及其他税费除外。

  第十八条 协商机制
  中方的相关部门定期举行工作例会,同时与越南方面建立定期磋商制度,协调直通车开行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1.越方机动车辆临时入境单证
     2.越方机动车辆备案表
     3.中方机动车辆备案表
     4.中方机动车辆临时出境单证
     5.越方机动车辆入境通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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